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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注册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8 作者: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我院学生学籍管理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籍注册的对象:

凡在我院就读的普通大、中专学生,均应按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二、学籍注册的内容:

学籍注册分为学期学籍注册和学年学籍注册

学年学籍注册应包括如下内容:

1、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

2、学籍变动:升级、跳级、留降级(重修)、转学、转专业、复学。

3、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

4、学籍记载: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课业成绩。

三、学籍注册的时间和方法:

1、时间:

学期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之日起15天。

学年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之日起30天。

    2、方法:

学期学籍注册由学工处汇同各院系组织实施,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持学费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学工处办理注册手续。

学年学籍注册由就业指导处汇同教务处、学工处、各院系组织

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学年学籍注册的要求填报信息表格,就业指导处汇总后报教育厅。

四、学籍注册的条件及要求:

1、凡在我院就读的普通大、中专学生,符合学籍注册条件的

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学籍注册手续。

2、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a、未按教育部和学院的要求按期缴纳学费的;

b、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

c、违反教育部和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不符合学籍注册条件的;

3、凡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将不再视为在校生,不纳入

在籍学生的管理,不办理学历电子注册,不享受国家的资助。